犯罪,可以預防嗎?
現在幾乎到處都可以見到監視攝影機,目的就是為了要防止犯罪的發生。
可是試問我們可曾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村里長或熱心民眾因為看監視器發現某人可能有犯罪之虞,於是報警請警察處理,而警察也真的以這樣的理由將其逮捕?還是某犯罪人因為再監視器的攝影之下犯行被拍的一清二楚,是故警方藉此逮捕嫌犯?
恐怕後者居多吧!既然如此,不妨讓我們思考一下裝設監視攝影機的目的到底是”犯罪預防”抑或”犯行追緝”?
《關鍵報告》這部電影講的就是關於犯罪預防的問題。劇情主要是說西元2054的美國利用三位對於兇殺案有預知能力的先知,在每一樁兇殺案發生之前幾乎成功地阻止了案件的發生。
片中柯林法洛接住湯姆克魯斯拋出的球時,有這麼一段對話:『你為什麼要接住它?』「因為它會掉下去。」『可是你接住它,它就不會掉下去。』
犯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事實行為的符合,假使在加害人著手進行犯罪之前就遭到外力介入而阻止了將發生的罪行,那麼所謂的”犯罪”根本就不會成立。
因為犯罪行為既然未發生,那自然就不會衍生任何罪責。以刑法的角度觀之,就是構成要件不合致。
以上面那段對話的延伸來看,我們知道某甲會在某特定時刻殺掉某乙,於是再該時刻之前逮捕某甲並將其依殺人罪起訴。
照這樣看來,我們在兇殺案發生之前成功的阻止了某甲,保障了某乙的生命安全,使其免於被殺害的命運,也將某甲繩之以法、接受制裁,我們做得很好,不是嗎?
從這樣的角度而言,我們的確做得很好。只不過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我們,做對了嗎?
一如前面所述,犯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事實行為的符合。我國刑法第一條更訂有明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易言之,倘若行為不合致刑罰之構成要件,犯罪就無法成立,行為亦當然不處罰。
回到上面所舉的例子,如果兇殺案沒有發生、某甲也尚無任何殺某乙的預備動作、某乙的生命身體安全更沒有因為某甲想殺他的意圖而遭任何危害,則某甲就沒有殺人罪的罪則。
如果某甲沒有刑責的構成要件,頂多只是在心裡萌生殺某乙的意圖,還沒付諸實行就被逮捕了,那某甲就該是無辜的不是嗎?
“想”是不犯法的。如果某甲的”無辜”是合理的,試問逮捕他的我們合理嗎?執法者有權逮捕”想殺人的無辜百姓嗎”?
沒錯!我們的認知告訴我們某甲一定會殺某乙。
但這就像湯姆克魯斯丟給柯林法洛的那顆球一樣,球一定會掉下去,但前提是要沒人接住它。
如果球被接住了,那麼球掉到地上這件事在現實中就不會發生,只是存在於腦海中的假設罷了。
再者,從電影的設定來看,僅憑三個人做的夢或預見的影像就斷定一個人會不會殺人,進而將其逮捕,這樣的做法又是否正確呢?一般民眾的人權及自由在這樣的系統運作下又將置於何處?
也許我們可以說在這個系統的運作之下救了很多原本會死於兇殺之下的人,這些附帶的限制就當是保障生命安全的代價;又或者我們也可以說這個系統的運作受法官及檢察官的監督,整個流程都依照法律程序,而既然是依照法律程序,限制一部分的人身自由也不為過。
但是,如果系統出錯呢?又或者在警方逮捕嫌犯之前事情就發生了呢?
在電影的最後一幕,系統的創辦人因為湯姆克魯斯揭穿他的陰謀而起了殺人滅口的犯意。先知預測到了、警方也出動了,但嫌犯卻因了解自己的困境而決定自殺,警察則是在他扣下扳機後才到達現場。
以結果論之,只要每個嫌犯知道自己的結局,在該時刻之前就都還有選擇是否實行的機會。只有在嫌犯仍然選擇殺人的犯行時,先知的預測才有其準確性。
換言之,所謂預測先知的預測只是提供未來眾多可能的其中之一,但執行的警察卻是以先知的預測為現實將發生的唯一可能為前提去逮捕嫌犯。再者,警方即使掌握了兇嫌的身分、所在地、行兇時間,仍有可能無法及時趕到現場,阻止命案的發生。
如果這個系統是以限制人民人權及自由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為前提,那就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預測的結果必須唯一及正確;
第二,須完全阻止兇殺案的發生;
第三,一次都不能出錯。
但就先前的論述中得知,這三點已經被推翻了,因此我們可知這個預防犯罪的系統是有其爭議性的。
接下來不妨換個角度,”犯罪”這件事有沒有辦法預防?
新聞媒體和推理小說告訴我們:犯罪背後都有動機。但綜觀美國FBI史上十大殺人魔,這些人殺人是不需要動機的,他們只是純粹為殺戮而殺戮。記者在訪問他們的時候,他們也坦承自己沒有明確的殺人理由,那些死在他們手下的犧牲者多半與他們無冤無仇、素昧平生。
像這樣的殺人犯,犯罪又何需動機呢?
一如約瑟夫康拉德所言:『不用去相信超自然的罪惡,人本身就襄括了所有的惡。』
犯罪是一種慾望,所謂的動機實質上不過是慾望的延伸和轉化。
看到別人有錢去偷去搶,是佔為己有的慾望;看到女孩性感去性侵,是性的慾望;被交往多年的情人分手而潑硫酸毀容,是報復的慾望;丈夫對太太拳腳相向,是發洩或想讓對方服從的慾望。
這樣的慾望是潛伏在每一個人心中陰暗面的,差別只是在於何時被喚醒。
今天逮捕一個殺人犯或強姦犯,明天還是會有另一個人去殺人或強姦。
因為犯罪是慾望,慾望是因人而存在,有人的地方就會有鬥爭,有鬥爭的地方就會伴隨著罪惡。
故此,犯罪是預防不了的。不是因為我們想得不夠多或做得不夠多,而是因為犯罪源於人心。
『千惡萬惡,人心最惡。』再多的強制力及約束力,只怕都抵擋不了忽然在心中萌芽的惡意!
那麼,如果去除了慾望,我們的生活是否就能夠安定呢?
有部電影叫”重裝任務”,劇情講的就是政府為了使人民不要犯罪,於是強制所有百姓每天吃消除慾望的藥物,並且組一個部門專門監控與逮捕沒有按時吃藥的人民。
後來執行逮捕職務的隊長因緣際會愛上了一個反抗政府的女性,在親眼目睹她的死刑後,他開始質疑政府這項政策的用意。在他決定跟政府對抗之後,他才赫然發現,原來所有的高層都沒有吃藥。
因為這些高層官員都知道:沒有了慾望,活著也沒有意義。
消除人性的七情六慾,也許犯罪真的就會從此消失。但是相對的,沒有七情六慾,活著就沒有目標及動力,生命也成了一團行屍走肉。
因為慾望所給我們的,並非單單僅是負面的影響。
如果沒有慾望的驅使,人類就不會有進步的可能,更不可能會有所謂的文明。如果不是想過更好生活的慾望,科技就不會發展。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何必發明電燈?不管到哪哩,走路游泳終究會到,何必發明汽車、火車、飛機、輪船?同樣是住,和石器時代一樣住在洞穴即可,何必高樓大廈?如果不是基於追本溯源的慾望,又怎會發現這麼多令人嘖嘖稱奇的古文明?
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而另一方面,馬斯婁相當著名的『需求階層理論』中提出人類是有需求的動物,人類所為的外在行為都是為滿足需求。
而不論是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愛與被愛的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個人成就的需求,不全都來自於慾望嗎?
在馬斯婁的觀點中也更提出這種需求的滿足是具層級性的,低層次的需求滿足了以後,自然會追求更高一層的需求。
易言之,這種慾望的追求是永無止盡的。
但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慾望,我們才能得到快樂。
也許沒有了慾望我們將能忘記怎麼哭,但同時也將忘記怎麼笑;也許沒有預忘我們將遠離恐懼和苦難,但我們也將遠離希望和喜悅。
慾望是一把雙面刃,它帶領我們墜入黑暗,卻也同時指引我們邁向光明。
最後將電影和現實聯結,如果我們不能去逮捕可能造成犯罪危害的人,更不能克制他人內心的慾望,那我們現行的這些社區警政、訪查治安顧慮人口、架設監視攝影機等預防犯罪的措施又有何實質意義呢?
如果現行的犯罪預防不能主動積極的防止他人實行犯罪,那不論政府的政策再多,現階段我們所能做的也就只有提高警覺,避免自己成為他人眼中施行犯罪的目標而已。
- Nov 28 Fri 2008 17:49
從《關鍵報告》看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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